一、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4、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5、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6、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7、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8、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9、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五日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1、為兩個以上電信網絡詐騙行為人或者團伙提供幫助的;
2、多次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
3、被幫助對象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
4、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五日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易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設備、軟件三套(件)以上的;
2、向二個以上對象出售、提供易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設備、軟件的;
3、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4、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易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設備、軟件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出售、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條以上不滿五十條的;
2、出售、提供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個人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3、出售、提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4、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一半以上的;
5、多次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的;
6、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7、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
8、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洗錢幫助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為二個以上對象提供洗錢幫助的;
2、使用多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幫助洗錢的;
3、多次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洗錢幫助的;
4、使用他人名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幫助洗錢的;
5、被幫助對象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
6、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7、使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幫助洗錢的;
8、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9、洗錢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或者單筆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互聯網賬號三張(個)以上,或者多次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互聯網賬號的;
2、買賣、出租、出借的電信線路累計撥打詐騙電話五十次以上,短信端口累計發送詐騙信息五百條以上,或者多次買賣、出租、出借,以及買賣、出租、出借多個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的;
3、買賣、出租、出借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流水金額累計三萬元以上,或者多次買賣、出租、出借,以及買賣、出租、出借多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
4、買賣、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
5、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
6、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的;
7、買賣、出租、出借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互聯網賬號等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
8、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9、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控或者規避調查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非法提供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實名核驗幫助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提供實名核驗的電話卡、物聯網卡、互聯網賬號五張(個)以上的;
2、提供實名核驗的電信線路撥打詐騙電話累計五十次以上,或者短信端口發送詐騙信息累計五百條以上的;
3、提供實名核驗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流水金額累計三萬元以上的;
4、提供實名核驗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
5、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6、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7、為二個以上對象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8、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9、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準】
(一)一般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假冒二人以上身份或者虛構二個以上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
2、開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并構成犯罪的;
3、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后又出售、出租、出借的;
4、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5、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
6、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的;
7、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