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有關決策部署,充分履行公安機關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職責,12月4日,省公安廳制定出臺了《吉林省公安機關保障和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助推新時代吉林全面振興十五條措施》。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出臺的背景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的重要主體。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深刻闡述了民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確提出了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政策措施,為我們做好新時代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11月8日,省委召開全省深入推進民營經濟發展大會,省委書記巴音朝魯對推動民營經濟大發展、快發展作出全面部署。在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窗口期,如何更好發揮公安機關職能作用,主動服務、平等保護、規范執法,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是全省公安機關一項重要政治任務。11月17日,公安部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國務委員、公安部長趙克志對全國公安機關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工作提出明確要求。11月23日,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省長景俊海也對公安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如何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提出具體要求。省公安廳黨委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高度重視,專門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傳達學習有關會議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副省長、公安廳長劉金波強調,全省公安機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民營企業的重要作用,盡快研究出臺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努力讓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體現在促進民營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上來,在助推新時代吉林全面振興中體現擔當、彰顯作為。省公安廳相關部門警種堅持“突破最大限度、出臺最寬政策、提供最優服務、創造最佳環境”的原則,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推出了一批服務民營企業發展具體政策措施,經過逐條研究討論、反復修改完善、充分征求意見,并經公安廳黨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吉林省公安機關保障和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助推新時代吉林全面振興十五條措施》。
二、主要內容
“十五條措施”在簡政放權、安全防范、規范執法、打擊犯罪、警企共建等方面,提出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發展的具體舉措。在保護合法權益,凈化營商環境方面,“十五條措施”規定,公安機關要快速受理民營企業報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處、有案必查。依法打擊擾亂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秩序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融資安全。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在改進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方面,“十五條措施”規定,要改進交通管理執法方式,對配送鮮活農產品、冷藏保鮮品等民生物資的民營企業運輸車輛發生輕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滯留、不罰款、不扣證,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涉案企業家依法慎用人身強制措施,通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原則上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對涉案企業財產依法慎重采取強制措施。在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質量方面,“十五條措施”規定,放寬民營企業員工落戶和聘雇外國人停居留政策,已繳納社會保險的民營企業員工攜帶單位用工合同即可申請落戶,在我省民營企業工作兩年以上的外國人,屬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據企業勞工合同可簽發與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簡化民營企業辦理赴港澳商務簽注和口岸簽證手續,為因緊急商務往來辦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的民營企業員工提供當日辦結服務。設立民營企業證照辦理“綠色通道”,身份證受理制證、居住證制證時間分別縮短10個工作日,出入境證件從信息受理到制出證件的時間由7個工作日縮減為4個工作日。拓寬公安業務網上服務領域。將與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緊密相關的公安業務和服務項目全部整合到吉林“互聯網+公安”綜合服務平臺,實現審批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便捷辦。在指導安全防范,密切警企關系方面,“十五條措施”規定,公安機關要指導民營企業加強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幫助民營企業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對企業周邊開展滾動清查,有效凈化企業周邊治安環境。深化公安機關與民營企業聯系機制,根據企業規模建立“民警駐企”、“警企聯系”、“警企捆綁”等工作機制,并通過建立派出所網絡聯系平臺,拓寬溝通渠道,提升服務質效。構建“親”“清”新型警企關系,組建民營企業家特邀監督員隊伍,主動接受監督,對民營企業投訴、舉報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做到有訴必應、有查必果、有錯必改、有責必究。
三、重點條文解讀
第3條條文 依法打擊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對侵犯民營企業的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偵查,依法嚴厲打擊。對侵權犯罪行為發生在外省市的,協調當地公安機關開展打擊、保護工作。
解讀:加大涉及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力度,及時排查、發現侵犯民營企業的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適時組織開展為民營企業保品牌、保專利、保商業秘密,促創新、促發展為目標的“三保兩促”專項行動,優化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依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于被侵權假冒行為發生在外省市的案件,依法提供必要法律援助,主動派員赴發案地協調當地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維權工作,維護企業聲譽。
第4條條文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融資安全。依法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影響民營企業投融資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高利轉貸、票據詐騙等抬高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化解民營企業融資風險。
解讀:主動引導民營企業守法經營,自覺防范經營風險。組織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嚴厲打擊影響民營企業投融資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嚴肅查處 “地下金融”“亂辦金融”等擾亂投融資安全的違法行為。對于民營企業投融資受到侵害的報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查。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快速受理、及時立案,在規定時限內快偵快結,及時向企業通報案件偵辦進展情況。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引導涉事企業通過民事途徑進行解決。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執法政策,嚴格區分企業正當融資行為和非法集資界限,對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但將集資款項用于項目投資或實體經營的,能夠按期分批清退吸收資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處理。加強對金融機構和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平臺日常監管,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引導各類金融投資機構合法經營,為民營企業投融資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7條條文 涉案企業家依法慎用人身強制措施。對涉案企業家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原則上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家,企業仍在生產經營的,因重要經營事項或重大決策需要,在公安機關監督下,可行使一定的企業經營權。
解讀:公安機關在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其涉嫌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有無繼續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礙偵查的可能性,如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能夠確保案件正常進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原則上不采取拘留等羈押性強制措施。為減少公安機關查處企業涉嫌犯罪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經企業申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已被羈押的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可以在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監督下,在羈押場所內行使一定的經營權限。
第8條條文 對涉案企業財產依法慎重采取強制措施。嚴格區分企業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對不具有損毀、隱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則上不查封、不扣押。對能夠有效監管的企業涉案資金、金融資產,原則上不凍結。對確有查封、扣押、凍結必要的,應當為企業預留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解讀: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將涉案財物與企業合法財產、他人合法財產、家庭成員合法財產相區分,有利于公安機關準確對涉案財物進行固定或提取,嚴禁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經營性涉案財物如無銷毀證據或者轉移、隱匿涉案財物風險的,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原則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對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要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以保障企業繼續生產經營,同時,對已被采取措施的財物進行審查,與案件無關的,依法及時予以返還。企業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公安機關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有異議,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或控告,公安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
第12條條文 拓寬公安業務網上服務領域。將審批、咨詢、查詢、舉報線索等與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緊密相關的公安業務和服務項目全部整合到吉林“互聯網+公安”綜合服務平臺,實現審批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便捷辦。已換發新版工商營業執照的民營企業,可通過“吉林公安”微信公眾號辦理刻制公章業務。
解讀:依托吉林“互聯網+公安”綜合服務平臺,最大限度實現涉企審批事項網上辦,民營企業可通過平臺進行公安審批事項的網上預約、材料預審,審批主體、審批依據、申請條件、業務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全部網上公示。涉企問題在線解答,民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公安機關出臺的相關政策要求如有疑問,可通過平臺進行在線咨詢,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警種2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幫助企業答疑解惑。涉企犯罪快速舉報,民營企業可通過上傳文字、照片、視頻等方式在線提供案件線索,公安機關及時發現和打擊各類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其中涉黑涉惡線索由省打黑辦和省公安廳刑偵局直接受理,確保更好地發揮線索作用,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涉企政策一鍵查詢,在平臺及時發布公安機關出臺的服務企業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和優惠政策,開設統一查詢入口,方便民營企業及時掌握相關政策信息。推進適合移動端應用的涉企審批服務事項向平臺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延伸,打造“證照管家”等精品功能,為民營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提供便利的同時,方便民營企業隨時隨地掌上辦事。
第15條條文 構建“親”“清”新型警企關系。組建民營企業家特邀監督員隊伍,主動接受監督。加強與工商聯、企業家協會、各級商會的溝通聯系,了解掌握民營企業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保障和服務工作。對民營企業投訴、舉報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做到有訴必應、有查必果、有錯必改、有責必究。
解讀:從第七屆吉林省公安廳特邀監督員中,專門成立由民營企業家組成的特邀監督員隊伍,加強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全方位監督。依托12389舉報投訴中心和“互聯網+公安”平臺,對民營企業投訴、舉報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的違紀違法線索問題進行受理,納入重點問題線索管理,統一編號,專人負責,重點查辦督辦,務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結果。特別是對濫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違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公安民警,堅決查處,絕不手軟。真正做到反腐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健全反腐倡廉機制,增強預防民警違紀違法能力,扎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制度的籠子,切實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以實際行動回應民營企業關切,維護民營企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