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長白山公安局,各縣(市、區)公安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要求, 2015年10月1日起,“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公安部專門印發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一改革舉措順利實施。省政府出臺實施意見,決定在“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為切實做好涉及公安機關的相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準確理解“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
“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指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同時將現有分散在不同部門管理的組織機構代碼、工商注冊號、納稅人識別號等多個管理代碼統一為18位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社會信用代碼,實現全面覆蓋,保證唯一性并終身不變。我省實施的“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在全面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要求的基礎上,將社保部門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公安部門核發刻制公章準許證明納入一次申請,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推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十屆四次、五次、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整合行政資源、降低社會成本、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各級公安機關要從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準確把握“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確保做到正確理解、合理運用。
二、嚴格落實“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適用于省內各類企業,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具體的登記流程是由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窗口負責受理“五證合一”登記申請材料,審核后發放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做到源頭統一賦碼,準入登記與賦碼同步完成,對企業不再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刻制公章準許證明。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后,申請材料和審核信息在部門間共享,實現數據交換、檔案互認。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是“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原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刻制公章準許證明繼續有效;未換發證照的企業,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仍按原有規定,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登記證、刻制公章準許證明。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已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不再要求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登記證、刻制公章準許證明;公安機關不再單獨發放刻制公章準許證明,企業可在工商登記執照發放后的30個工作日內,持“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的縣(市、區)內任一合法公章刻制企業刻制印章,逾期未刻制的,須到屬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三、健全完善推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協調工作機制,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和協調,加大統籌和督導力度,確保工作責任落實。要建立與工商、質監、稅務、社保等相關部門的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形成落實改革措施的工作合力。要認真梳理涉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刻制公章準許證明的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及時修訂、完善。有關內容與“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不符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執行。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辦理的業務,要及時對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確保過渡期內能夠兼容新舊證照,因時間等原因未能及時升級改造的,要通過其他方法解決,不得以信息系統無法錄入為由拒絕、拖延為企業辦理相關業務。要圍繞“五證合一”涉及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等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一線窗口執法民警業務水平。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平臺,確保涉及“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各項業務能夠順利辦理。對以各種理由刁難、拒絕、拖延為企業辦理相關業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公安廳。
吉林省公安廳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