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長白山公安局:
現將《吉林省公安機關爆破作業單位行政許可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省公安廳
2012年12月26日
吉林省公安機關爆破作業單位
行政許可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爆破作業行政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吉林省行政區劃內爆破作業單位的行政許可,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公安廳負責全省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行政許可審批;設區的市級公安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行政許可審批。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委托專家評審組(簡稱專家組,省公安廳確定專家組成員)參與申請材料和專業性問題的技術評審,對申請單位開展現場核查,并出具明確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將作為行政許可的必要依據。
第五條 公安機關自受理爆破作業單位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專家評審、現場核查、公示和公告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申請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
(一)從事的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和爆破作業區域證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科研院所單位的注冊登記憑證復印件,以及能夠證明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在固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的相關證明材料;
5.當上述憑證未載明限定的作業區域時,須提交經有關管理部門鑒章確認的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產活動證明。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包括可移動庫)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倉庫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2.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符合《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GA/T848—2009)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
3.安全評價機構整改驗收合格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管理人員及涉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表;
2.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文件復印件、《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復印件;
3.技術負責人的理學、工學學科范圍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和本人學歷畢業證書復印件;
4.技術負責人從事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簡歷表;
5.治安保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文件復印件及簡歷表;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員、2名安全員、2名保管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8.上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與本申請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從院校和科研、行政、事業單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及與本申請單位簽訂的聘用協議;聘用離退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需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及與本申請單位簽訂的聘用協議);
9.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本申請單位為上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購買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四)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包括以下材料:
1.與作業類別相配套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載明設備名稱、品牌、型號、用途、購進日期、價格;
2.證明前款設備所有權的相關票據復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以下資料:
1.發布相關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錄》(附件3)所列各項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附件4)所列各項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4.發布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文件,或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含具體名單)的文件。
第七條 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并填寫、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附件2)及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工商登記證明,至少提供1種以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新成立單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章程及相關股份情況的證明材料,兼并重組單位需提供兼并重組協議、企業章程等證明材料。
(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包括可移動庫)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符合《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GA/T848—2009)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附有該評價機構安評資質文件的復印件);
2.自有倉庫的提供倉庫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材料;租用倉庫的提供經庫房所在地公證機關鑒章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租賃合同復印件,證明被出租倉庫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材料(出租人應與倉庫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一致),屬租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單位倉庫的,還需提供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相關書面材料。
(三)注冊資金、凈資產、專用設備凈值的有效證明,包括以下材料:
1.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提交申請資料時本單位注冊資金、凈資產、專用設備凈值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專用設備應與申請單位提供的專用設備清單、發票或海關報關單、海關關稅繳款書以及其他合法證明等一致。
2.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事務所的資質憑證復印件。
(四)自公安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業績證明(申請四級資質的單位無需提供),包括以下材料:
1.項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機關對該爆破項目或爆破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2.項目施工合同書、設計文件、完工證明等復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實施的爆破作業項目還需提供安全評估報告復印件、安全監理報告復印件)。
提供項目業績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非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不能作為申報的業績;
②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業績不能作為設計施工業績;
③兩家及以上企業聯合施工的業績,以實際承擔設計施工的主要責任企業為準,即相關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業為準;
④總承包項目的業績,以實際承擔設計施工的主要責任企業為準,即以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為準;
⑤整合后成立企業的設計施工業績可以合并計算;
⑥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必須確定級別。沒有定級的項目可由原審批機關根據《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規定補齊定級手續。
(五)相關管理人員及涉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簡歷表;
2.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文件復印件、《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復印件;
3.技術負責人的理學、工學學科范圍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和本人學歷畢業證書復印件;
4.技術負責人從事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簡歷表及主持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業績證明(以經公安機關批準、已確定項目級別、其本人為第一設計人或審批審核人的有效業績為準);
5.治安保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文件復印件及簡歷表;
6.申請相應資質所需數量的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7.申請相應資質所需數量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8.上述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與本申請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從院校和科研、行政、事業單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及與本申請單位簽訂的聘用協議;聘用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的,需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及與本申請單位簽訂的聘用協議);
9.相關部門出具的本申請單位為上述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購買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的證明,包括以下材料:
1.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的專用設備清單;
2.專用設備的原始購買發票或海關報關單、海關關稅繳款書以及其他合法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
1.發布相關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錄》(附件3)所列各項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附件4)所列各項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4.發布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文件,或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含具體名單)的文件。
第八條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報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需提供4套紙質申請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電子文件光盤;申報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需提供5套紙質申請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電子文件光盤;
(二)需填報的各種表格資料應當數據齊全、填寫規范,除需要當事人簽署的意見、簽名、日期外,其他填報內容一律打印;
(三)各種憑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勞動保障部門、安全評價機構、會計事務所等出具的證明材料需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
(五)紙質申請材料統一采用A4紙打印,字跡清晰、修改部分需蓋單位公章;
(六)紙質申請材料須制作目錄、打印頁碼并裝訂。每套分四冊裝訂,第一冊為申請表、單位基本情況、管理制度和庫房情況等;第二冊為作業人員資料;第三冊為財務與機械設備資料;第四冊為主要工程業績資料;
(七)PDF電子文件的內容齊全,頁序應當與紙質申請材料一致,頁面端正,文字、數據、印鑒完整清晰,刻錄的光盤內不得有其他無關信息,在光盤標識面標記申請單位名稱。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在5日內根據初審結果作出如下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及時發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附件5),送達申請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及時發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補正通知書》(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及時發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7),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四章 內部審查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受理爆破作業單位行政許可申請后,要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內部審查,審查可以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實施或委托下級公安機關實施。委托下級公安機關實施的,應當向委托公安機關下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審查通知書》(附件8)。內部審查內容包括:
(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二)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等爆破作業人員的許可證件是否真實有效;
(三)申請營業性單位許可的,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是否真實有效、內容是否齊全。有缺少項目定級等內容的,原審批機關應及時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等規定為企業補齊定級等手續;
(四)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是否有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情況。如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它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審查的項目。
第十一條 內部審查工作應當在7日內完成,并填寫《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審查登記表》(附件9),有補充材料的可以隨表附后,經審查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
第十二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審查登記表》提供的審查結論,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第十條前三項內容,經審查與事實不符或缺項的,通知申請單位3日內補充完善并經原審查的公安機關確認后上報。
第五章 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專用倉庫、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等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制作《爆破作業單位現場核查委托書》(附件10)。現場核查應當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委托3名以上專家組成員(單數)參加,并指定1名專家作為專家組負責人。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市、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分管領導、專管民警參與。現場核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現場核查內容包括:
(一)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二)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申報材料的重要憑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包括營業執照、財務審計報告(重組企業章程及相關股份情況證明)、工程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等作業許可證及所有人員的社保證明材料等;
(四)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五)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業績;
(六)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七)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資料或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登記注冊類憑證、資質憑證、許可證、職稱證、作業證、資產審計報告、專用設備購買發票憑證、業績證明、倉庫情況等材料與實際不符,或有弄虛作假情形的,確定為申請材料審批不合格。對出具虛假、偽造資料的申請單位及出具該憑證的人員,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登記在案。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3日內由專家組填寫《爆破作業單位現場核查表》(附件11)或制定現場核查報告,參與專家逐一簽名,并制作成PDF格式電子文件。核查表一式4份,申請單位、單位所在地市級公安機關、專家組和受理申請公安機關各1份。
第六章 審 批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5日內,專家組根據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情況,研究形成綜合評審結論,參與評審專家逐一簽名后提交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承辦人員根據申請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內部審查意見和專家組提交的現場核查情況、綜合評審結論,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復查并提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初步意見,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表》(附件12)并在承辦人員意見欄上簽署意見、日期及簽名后,將審批表和申請材料、內部審查意見、現場核查情況、綜合評審結論等相關材料報治安部門分管領導審核。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同意許可的提請召開本部門行政辦公會議研究、審議,治安部門主要領導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日期及簽名;對審議通過的報分管廳領導(營業性)或分管局領導(非營業性)審定。
第七章 公示及公告
第二十條 準予爆破作業單位行政許可的,公安機關在互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日;不予批準行政許可的,發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附件13),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省公安廳門戶網站上公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市(州)公安局門戶網站上公示。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公示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爆破作業項目施工業績目錄、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項目施工業績目錄等。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公示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作業地點、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相關許可證件基本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結束后,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收集整理各方反映的意見并組織對涉及本次許可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無意見或經核查不影響準予許可的,向申請單位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并通知屬地公安機關做好相關監管工作。經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發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附件13)。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中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相關前置許可證件期限不足3年的,依據相關前置許可證件期限決定其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30日內,向社會發布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爆破作業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許可證件編號、資質等級、從業范圍、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 市級公安機關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15日內,將依法取得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向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備案(見附件14)。
第八章 換發、降級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申請。
第二十六條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需要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應當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應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各類許可憑證、安全管理制度、相關管理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資格和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資料等符合規定并現行有效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換發申請后,辦理程序按照本細則第三、四、五、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在領取新《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時,應當將舊《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三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遺失《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在主要紙質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憑遺失聲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毀損的,憑舊證或相關證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新證。
第三十二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簽發公安機關應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并根據降級情況重新核定從業范圍。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爆破作業單位行政許可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申請單位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爆破作業單位許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崗位等處理。
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追究:
(一)申請單位不符合爆破作業單位許可條件,承辦人出具準予許可初步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單位不符合爆破作業單位許可條件,分管領導同意準予許可的,追究分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三)承辦人和分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分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發現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該單位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除撤銷許可證外,該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規定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公安廳之前下發的規范性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附件1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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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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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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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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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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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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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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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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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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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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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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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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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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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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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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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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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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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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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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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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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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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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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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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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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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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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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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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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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
工程
技術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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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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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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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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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破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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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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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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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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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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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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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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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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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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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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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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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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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區
四鄰
安全
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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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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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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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安全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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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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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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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儲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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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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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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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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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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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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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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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申報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本單位涉爆從業人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申請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審 批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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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名:
審批人簽名:
(簽發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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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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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申請單位應隨本申請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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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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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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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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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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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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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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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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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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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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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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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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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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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設備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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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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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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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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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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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從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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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
單位爆破作業項目施工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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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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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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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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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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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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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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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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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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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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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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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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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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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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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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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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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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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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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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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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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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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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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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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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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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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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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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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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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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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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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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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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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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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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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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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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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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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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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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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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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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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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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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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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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許可證編號
|
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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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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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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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區
四鄰
安全
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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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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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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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安全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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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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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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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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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儲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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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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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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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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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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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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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申報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本單位涉爆從業人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申請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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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公安機關審 批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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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等級: 從業范圍:
經辦人簽名:
審批人簽名:
(簽發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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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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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申請單位應隨本申請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