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據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審批的通知》的要求,省廳決定取消“兩節”、“兩會”期間采取的跨省購買、運輸危險物品由省廳核準的臨時監管措施。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安機關級別履行審批權限。購買、運輸爆炸物品(包括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審批,設區的市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審批或根據工作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委托區分局審批。購買、運輸其它危險化學品由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公安機關履行審批權限。
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安機關性質履行審批職能。購買運輸爆炸物品(包括煙花爆炸)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審批。森林、鐵路、民航、海關公安機關不得受理審批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申請,不得私自購買、運輸爆炸物品。如因工作需要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須到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要與森林公安機關妥善辦理交接手續,切實加強對林區涉爆單位的管理,嚴防漏管失控。
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履行審批程序。通化、延邊等地公安局要對本級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文件進行清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及時廢止或修改。省廳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危險物品管理的緊急通知》(吉公傳發〔2009〕172號)和省廳治安總隊《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的通知》中有關危險物品購買、運輸受理審批規定,一律廢止,不再執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即傳達至所屬各級公安機關。
吉林省公安廳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