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公安局、人事局:
現將《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人事廳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法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依據《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吉林省XX縣(市、區)、吉林省XX市州、吉林省見義勇為積極分子。
(一)在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或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斗爭中,不顧個人安危,對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直接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做出直接貢獻,在行為實施所在縣(市、區)有較大影響的;
(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并做出貢獻的;
(三)多次見義勇為并做出較大貢獻的。
第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吉林省XX市州、吉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一)在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或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斗爭中,不顧個人安危,對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直接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做出重要貢獻,在行為實施所在市、州有重大影響的;
(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并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獲得兩次以上縣(市、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又有新的見義勇為事跡,并且在市(州)有較大影響的。
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吉林省見義勇為模范。
(一)在見義勇為中光榮犧牲或者嚴重傷殘,見義勇為行為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
(二)見義勇為做出特別重大貢獻,在全省堪稱楷模的;
(三)兩次以上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又有新的見義勇為事跡,并且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
第五條 授予縣(市、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市(州)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市(州)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由市(州)公安局、人事局批準;授予吉林省見義勇為模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吉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吉林省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由省公安廳、人事廳批準。
在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基礎上,按照規定權限,各級公安、人事部門要組織相關人員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過程和事實進行認真、嚴格的考核,并按考核結果決定是否其實施表彰獎勵。
第六條 授予縣(市、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申報,經縣(市、區)人事局審核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呈報,并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復印件。
授予市州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經市州公安局、人事局審核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向市州人民政府呈報,并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復印件;授予市州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由縣(市、區)公安局、人事局申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向市、州公安局、人事局呈報,并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復印件。
授予吉林省見義勇為模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呈報,并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復印件,省政府接到申報材料后,交由省公安廳、省人事廳審核,呈報省政府批準;授予吉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吉林省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以書面形式向省公安廳、省人事廳呈報,并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復印件。
第七條 表彰獎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進行。每年度集中進行一次表彰獎勵,對有特殊功績、社會影響在的見義勇為人員,隨時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應發給一定數額獎金。授予吉林省見義勇為模范、吉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和吉林省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獎金從省見義勇為基金中支出;授予市(州)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和市(州)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獎金從市(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出;授予縣(市、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獎金從縣(市、區)見義勇為基金中支出。獎金的數額由省、市(州)、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