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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公安機關實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吉公治字【1995】84號)
     
吉林省公安廳 http://www.xbxnnq.com 更新時間:2019-12-09 09:15:00 來源單位: 字體顯示:

各市、州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省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省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吉林省公安機關實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辦法》。現將此《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吉林省公安廳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公安機關實施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條 依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除旅館業以外,房屋用于居住的租賃行為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是各級暫寄住人口管理組織的工作任務之一,要與暫寄住人口管理緊密結合。

    第四條 出租的房屋必須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危房、防范設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隱患的房屋不準出租。

安全檢查管理標準由市、州公安局統一制定。

第五條 公民和單位所有房屋擬出租的,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管區或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民警檢查,房屋符合安全管理標準的,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公民出租房屋的

1、出示房屋所有權或其它合法證明、戶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主是暫寄住人員的,應出示暫(寄)住證或暫(寄)住戶口簿;

2、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3、提交管區或具體負責此項工作民警簽署的檢查結果和對房屋租賃的意見;

4、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二)單位所有房出租的

1、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明、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3、提交管區或具體負責此項工作民警簽署的檢查結果和對房屋租賃的意見;

4、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轉租、轉借房屋的

1、出示本人現住地的戶口證件、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治安責任保證書、與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同意轉租、轉借證明;

2、提交與再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第六條 公民和單位擬承租房屋的,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公民承租房屋的,應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夫妻承租的須憑婚姻關系證明;

(二)單位承租房屋的,應出示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擬居住人員簡要情況和有關證件。

第七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經審核批準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領取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標志牌;公安派出所對租賃的房屋實行年審制度。

第八條 承租人或單位租賃房屋擬居住的人員是暫寄住人員的,在辦理租賃手續的同時,由本人或單位辦理暫寄住戶口登記。集體暫住人員暫不能確定基本情況的,要限定時間由單位保衛部門隨時申報登記和管理。

第九條 房屋出租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責任,自覺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對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違法犯罪嫌疑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承租人是暫寄住人員的,應積極協助公安派出所對暫寄住人口進行管理。

(五)必須將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標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顯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滿或房屋因故暫時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內交回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

(七)承租人發生變動,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房屋承租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責任,積極做好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事故工作,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告之出租人或報告公安機關。

(二)自覺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遇有公安人員檢查,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是暫寄住人員的,須遵守國家有關暫寄住人員管理規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準挪為它用。

(五)不準私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的,須成立治安保衛組織;單位承租的,須指定專人配合公安機關對房屋安全及人員進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報送公安派出所備查。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依據公安部制發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或者被處罰單位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公安部制發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標志牌由省公安廳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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