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落實代表建議,省公安廳交警部門進一步嚴格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規定和標準,明確在設置和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前,要委托法定檢定機構檢定。未依法檢定、逾期未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不允許使用。在檢定合格后,需要通過“綜合應用平臺系統”上報審批并備案。審批通過后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采集,審批不通過的設備無法采集交通違法數據。對于已設置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平臺會自動對設備檢定期限進行檢測。超過檢定期限的設備,平臺會自動停用,并在設備重新檢定和審批通過后,才能繼續使用。通過平臺化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不符合標準的設備采集交通違法行為。
實際工作中,也會存在個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因故障導致工作異常,或移動測速設備因操作不規范導致測速值出現偏差。為此,省公安廳在全省范圍內部署開展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全方位排查,及時清理淘汰了因故障等問題導致工作異常的設備。加強移動測速操作民警培訓,嚴格執法工作紀律,提高執法公信力。對代表、群眾、駕駛員、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部門反映和舉報的問題,及時查明情況,避免因測速值不準等原因給當事人帶來損失。
(刪減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