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干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204號)的相關規定:“公路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事權和相關經費統一劃歸交通部門負責?!钡陙?,為了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在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路段設置了測速取證設備,并按公安部交管局《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3〕455 號)的要求,加強測速的警示提示,在測速設備前設置了交通提示標志和限速標志。
為有效落實代表建議,省公安廳組織全省交警部門針對交通標志開展了排查清理工作,全面解決公路交通標志缺失、斷崖式降速、過山車式限速、公路限速過低、隱蔽執法、以罰代管等問題。待排查清理工作結束后,將向交通部門移交保留的公路交通標志,以便交通部門統一管理。今后,省公安廳將不再在公路上設置交通標志,如有設置需求,由當地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向交通部門提出建議,由交通部門統一設置。
?。▌h減后公開)